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