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供水、供电、供气、电梯等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必要的指导。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