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撤销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