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