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推进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审计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告,审计费用可以在业主共有资金中支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审计结果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