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