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情形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