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在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可以到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并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共有资金主要包括:

(一)共有物业收益;

(二)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

(三)孳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