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在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可以到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并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业主共有资金主要包括:(一)共有物业收益;(二)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三)孳息;(四)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