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主监事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等专职工作人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负担,经费的标准、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研究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中明确,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