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