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据实结算。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