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接受业主的监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