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加强和推广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设施规划和配套建设。鼓励和提倡下列项目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建筑区;(四)污水处理厂。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