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技改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