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Chapter 5 节约用水管理Article 38Amended加强和推广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设施规划和配套建设。鼓励和提倡下列项目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建筑区;(四)污水处理厂。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2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