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因迁出、迁入、分户、并户等原因改变用户登记名称的,用户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并结清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用户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