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