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知。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