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违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