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违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