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的损失,向供水企业赔付水费。赔付水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损坏时间×水价。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