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