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取水许可证同时,应当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