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供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