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政府提出的立法项目,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意见,经过协调、筛选,提出立法项目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