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当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