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