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情况,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具体情况,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采取修正或者修订的方式。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