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情况,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具体情况,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采取修正或者修订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