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