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