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