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