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条文较少的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