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