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