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九条已废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