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维修和养护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