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可采取必要的催缴措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制止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委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的纠纷;

(六)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对大型维修计划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大型维修计划包括维修项目、费用预算、资金来源、列支范围等,并在小区内公示;

(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在小区内公示;

(四)根据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五)劝阻违反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举报、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生活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考核;

(七)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