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采矿过程中发生矿界争议的,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