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联合执法机制,实行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督方式,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