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