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备或者在报备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