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