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填埋废弃食用菌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