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和填埋废弃食用菌包。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