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将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作为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对废弃食用菌包进行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转运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或者处置企业。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