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废弃食用菌包处置项目,通过加工有机肥、生物质发电等方式对废弃食用菌包进行无害化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临时集中堆放点,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本年度生产周期内产生的废弃食用菌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下一年度生产周期开始前督促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完成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