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拥有无偿使用权。
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注明,分期建设开发的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应在一期工程中配置。
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2‰配置外,超出部分按照1‰的标准配置,但最多不高于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能独立使用,具备水、电、暖、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及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器具。多层物业应设置在地面一层,高层物业不得高于四层。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抵押、转让、出租。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用途及标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