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规定的,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接入城市雨水排放系统和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系统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系统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相关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消防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