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已废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