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及时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公开物业服务合同等应公开公示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终止物业服务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未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履行交接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