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专业经营单位施工后未及时修复路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四)擅自改动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水管线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